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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麗水1月4日電 (記者 胡豐盛 通訊員 丁海芳)很多人認為,電動車不是機動車,撞了人頂多賠償了事。但近日,浙江麗水中院卻二審判決了一起電動車交通肇事案件。80後的肇事者柳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七個月,並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81萬餘元。
  柳某某,現年29歲,景寧人,在龍泉一家公司當文員。
  2012年8月9日晚上6點55分,下著大雨,柳某某騎著電動車回家。途經龍泉市第三中學門前路段時,柳某某的電動車右車把刮擦到了正在行走的老人劉某某,導致其頭部受傷並昏迷。柳某某急忙剎車,拿起老人掉落在路邊的雨傘給老人擋雨。
  就在此時,一名90後男孩柯某駕駛的電動車與柳某某電動車發生了碰撞,並從倒地的老人胸腹部碾過,造成其左側4-7肋骨骨折。
  “快打120,這人傷的很重”。柯某剛從地上爬起來,就聽到柳某某大叫。
  柯某哆嗦著拿出手機,分別與柳某某撥打了110和120人急救電話。由於病情嚴重,劉某某先後7次住院治療,造成醫葯費、殘疾賠償金等十項費用共計98萬餘元。
  2013年11月,劉某治療無效後死亡。
  事發後,龍泉市交警大隊委托相關部門鑒定,發現兩輛電動車均屬於輕便摩托車範疇,轉向系統等技術狀況正常,符合檢驗標準要求。同時,認定柳某某和柯某分別承擔第一次、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,劉某某不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。
  2014年2月8日,龍泉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柳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由,提請公訴,並認定柯某行為不構成犯罪,決定不予起訴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無駕駛資格駕駛輕便摩托車,發生重大交通事故,致一人重傷,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,故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,緩刑二年七個月,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81萬餘元;同時判處柯某賠償17萬餘元。(完)  (原標題:麗水姑娘騎電動車撞死人被控交通肇事 獲刑並賠81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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